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具體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程(試行)》對爆炸危險場所危險程度的劃分為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兩類,每類又分成若干級別:
一、氣體爆炸危險場所危險程度分級:
對爆炸性氣體、易燃或可燃液體的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按其危險程度分為3個區域等級:
1、0級區域(簡稱0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連續短時間頻繁地出現或長時間存在的場所。
如:
a:裝盛易燃液體容器或貯罐的液面上部空間;
b:裝盛可燃氣體容器、槽、罐等設備的內部空間;
c:敞口容器裝有易燃液體,在液面上方附近,爆炸性混合物的濃度連續地超過
爆炸下限的空間;
d:噴漆作業室內,爆炸性混合物連續出現的區域。
氣體爆炸危險場所
2、1級區域(簡稱1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有可能出現的場所。如:
a:油桶、油罐、油槽灌注易燃液體時的開口部位附近區域;
b:爆炸性氣體排放口附近的空間,如泄壓閥、排氣閥、呼吸閥、阻火器的附近空間;
c:浮頂貯罐的浮頂上空間;
d:無良好通風的室內,有可能釋放、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e:可能泄漏的場所內,有阻礙通風的區域,如易積聚爆炸性混合物的洼坑、溝槽等處。
3、2級區域(簡稱2區):
指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不能出現,僅在不正常情況下偶爾短時間出現的場所。如:
a:有可能由于腐蝕、陳舊等原因致使設備、容器破損而泄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b:因誤操作或因異常反應形成高溫、高壓,有可能泄漏出危險物料的區域;
c:由于通風設備發生故障,爆炸性氣體有可能積聚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區域。
上面提到的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起動、停止、正常運行和維修,不正常情況
下面指有可能發生設備故障或誤操作。
二、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分類:
爆炸性粉塵環境危險區域劃分:
粉塵爆炸現場
應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1、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環境;
2、11區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
根據火災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險程度及物質狀態的不同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1、21區具有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2、22區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3、23區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爆炸性粉塵危險區域劃分應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進行分區,原分為10區、11區?,F有標準GB12476.1.《可燃性粉塵環境用 電氣設備》等同IEC61241標準,將危險區域劃分為20區、21區、22區,10區 與20區對應,11區與21區、22區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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